民事诉讼
原告:张天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日,个体户,家住湖南省主凌市太元县项丰镇光明路.联系电话:1111111111111。
被告:李志宇,男,汉族,现年31岁,个体户,家住湖南省主凌市太元县项丰镇光明路.联系电话: 22。
被告:周虹娟,女,汉族,现年30岁,个体户,家住湖南省主凌市太元县项丰镇光明路.系被告李志宇之妻。联系电话: 33。
请求事宜: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0.9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1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410.9元。
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邻居(两家中间只隔一个门市),都在项丰镇新街从事铝合金加工装饰和安装。2006年6月8日中午,项丰镇赶集。场镇居民赵成及家属冯玉兰和嫂子莫春芳三人一同来到原告门市讯问定做铝合金防盗网的价格及行情等相关事宜。原告不知道此三人曾到二被告家中(门市)咨询过相关事宜,在与三人交谈过程中,被告周虹娟和她母亲岳秀珍便跑到原告门市辱骂原告,称原告抢了被告家的生意。原告极力解释。被告周虹娟态度极其不好,跑进门市抓起原告做好的铝合金成品往地上猛摔。约几分钟后,被告李志宇也跑到门市内,见妻子与原告在争吵。被告李志宇不问理由,上前就给原告面部一拳,与被告周虹娟一起殴打原告,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来在闻讯赶来的政府同志的劝阻下,二被告才停止了殴打,回到家中。原告在约下午5时许,才在赶回家的老婆和亲戚的帮助下,送往太元县天桥镇中心卫生院救治。原告经5天住院治疗,与2006年6月13日下午病情好转出院,回家休息。被告之伤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事后,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二被告置之不理,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前所述,二被告与原告系邻里关系,又系同行,理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然而二被告借一些小事情,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致伤,在街上造成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太元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天成
2006年8月8日
这张诉讼除人名和地址外,其它内容都是完全照对方的诉讼书搬上来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扭曲事实。我们是很突然地接到传票,根本都没思想准备。其实对方并没有多大伤,我们反倒伤得还严重一点.哎,我们都是老实人,不知道应该去医院住院.明明感觉对方在故意整自己,却不知道如何在法律上找到对方的把柄.先悬赏100分,答得好的我愿意再给,直到送完为止.在此感谢各位法律专家了.
如果诉状所称均是事实,且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被告是很难胜诉的。理由:从诉状上来看,被告为了抢生意而致伤原告,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致伤原告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双方发生冲突是事实(从被告的陈述可知),冲突中原告受伤,有医院诊断可以证明,因此,侵权、损害事实成立,因侵权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均能成立,被告必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毕竟是原告的一面之辞,原告能否胜诉还要看他的证据是否充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应当完成如下的举证义务:第一,被告有侵权行为(这方面证据可以包括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公安机关的证明等),第二、原告受到损害(包括医院的诊...全部
如果诉状所称均是事实,且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被告是很难胜诉的。理由:从诉状上来看,被告为了抢生意而致伤原告,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致伤原告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双方发生冲突是事实(从被告的陈述可知),冲突中原告受伤,有医院诊断可以证明,因此,侵权、损害事实成立,因侵权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均能成立,被告必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毕竟是原告的一面之辞,原告能否胜诉还要看他的证据是否充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应当完成如下的举证义务:第一,被告有侵权行为(这方面证据可以包括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公安机关的证明等),第二、原告受到损害(包括医院的诊断、医药费发票、医院开出的住院证明、休息证明、护理证明,送往医院的必要的车票等)。
被告在诉讼中能否胜诉要看两个方面,第一,在本诉中,尽量在诉讼中反驳原告,使其诉讼理由不成立。第二,提起反诉,以原告对被告也造成损害而吞并或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这两个方面是并存的。
先谈本诉部分。
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原告提供的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照片、录音录像是伪造的,医院诊断与医药费发票不符,医院证明有瑕疵无证明力等等。当然提出的抗辩理由必须是事实,而不可杜撰。
如果不存在以上的抗辩理由,那么就说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被告必须提供反证,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证明被告没有过错,或没有侵权行为,或未造成原告损害,或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反证可以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只要被告的反证在四个方面中的任一方面足以动摇原告提供的证据,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这是诉讼理论上的解释,在这类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实践中,被告一般的抗辩是:原告自己也有过错、损害金额不实。
只要能够证明双方是发生争吵继而发生相互的斗殴,那么,就不能说是只有被告的过错了,原告参加斗殴就说明自己也有过错,这样就构成混合过错,损失就应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分担,一般来说,斗殴中双方的过错比例是各为50%。
证明了原告也有过错,就可以减少被告承担损失的比例。关于损失金额,如果医药费发票中有不是治伤的、误工护理住院期限过长而致金额增加的、车票中有不实的,均可以扣除,从而减少损失总额。
再说反诉。从介绍来看,被告也有被打伤。
那么,被告也可以对所受伤害进行治疗,并保存相关的医院诊断、医药费发票、医院住院、休息、护理证明,以及必要的车票,在应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冲突中致伤被告而产生的损失。
在反诉中,本诉的被告成为反诉的原告,其诉讼权利义务就与本诉原告是一样的,其应当提供的证据就和本诉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样,只要这些证据真实,而反诉被告不能就此提供反证,那么,反诉请求就能成立,就可吞并或抵销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