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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破产任何担保人主张债权?

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破产任何担保人主张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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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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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破产任何担保人主张债权。系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申报全部债权后,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又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程序上是否必须中止等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方可审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界亦有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的期限问题,并非禁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此类诉讼在程序上无需中止审理。  但为避免因法院裁判导致同一债务双重受偿和新的纠纷产生的后果,法院的判决主文应附履行条件,即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可暂时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破产受偿情况,向债权人作出相应的清偿,且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以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为限。
     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
  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公告 该主张权利的方式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现仅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项。  一般主体和非特定的事项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能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尚存争议。
   2、公证 司法部司发函(1994)055号规定,“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
    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于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但公证书的内容明确是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或没有公证证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特定相对人的,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银行扣息 扣息是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但其通过扣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仍应传达到特定的相对人,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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