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金政发([1999]65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社会覆盖目标,更好地保障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再就业工程,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市区城镇各类企业(指在所有建制镇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全部
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金政发([1999]65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社会覆盖目标,更好地保障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再就业工程,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市区城镇各类企业(指在所有建制镇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1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参保对象市区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行政机关的合同制工人(含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也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1、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2、从事生产经营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市社保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关施前,已经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两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社保处办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在5月31日前到市社保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标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4)开户银行账号证明;(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内容或某个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在30日内及时到市社保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社保处经审核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5、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社保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及利息。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6、市社保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1年验证一次,4年换证一次。缴费单位(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社保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制度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从1999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条例发布后成立的缴费单位,从成立当月开始缴费。2、缴费单位按年或按月到市社保处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3、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或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无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行结算。4、市区城镇各类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失业保险费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征收。5、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各项社会保险费。四、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1、进入市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与企业协商,可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体年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也可能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由本人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私营企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9%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3、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及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其余由个体业主缴纳。
其缴费工资基数在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工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确定(10元进制)4、鉴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较短,对部分年龄偏大,到达法定退体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累计缴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在1999年底按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100%确定。按上述办法补缴后其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还可以一次性缴纳1至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其计算公式为:一次性补缴额=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10%×缴费比例×(1至5年)×12个月。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金政发[1998]97号)规定执行。
6、符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凭《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方可兑现优惠政策。实行查帐往收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形式的个体、私营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可在费用中列支。
7、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个体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所在缴费单位的缴费比例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折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保费的本息总额÷(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也可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纳的本息总额转为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补充养老待遇。
五、失业保险有关政策1、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1%缴纳,由缴费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2、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和待遇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厅《关于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破产、改制企业中按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在失业登记后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对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视为再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4、凡缴费单位未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达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延误登记时间,对失业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缴费单位负责;凡因职工本人原因延误登记造成减少救济金发放月份的,由失业职工本人负责。
5、对未建立职工缴费花名册和未办理职工失业保险金基金缴费手册的缴费单位,职工失业后,不办理职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职工待遇。六、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处罚1、市劳动局、地税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规行为时,应当责领其改下。
对违反两个《条例》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内容:(1)缴费单位向市社保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3)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情况;(4)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6)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7)缴费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缴费单位按上述规定进行自查,每年6月底前报市劳动局、地税局自查表各一份。市劳动局、地税局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稽查单位,对缴费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内容进行稽核、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
监督检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保守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员保密。4、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对缴费单位历年欠交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一次性缴清拖欠社会保险确有困难的,欠缴单位必须在6月底前制定补缴计划并报市劳动局、地税局审批。
未经批准,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不得购买专控商品,单位负责人不得出国考察,并予以新闻曝光。5、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按两个《条例》规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七、本通知由市劳动局、地税局负责解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