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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农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烟农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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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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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 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 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 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 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烟农专业合作社运行规范(试行)》对此的规定 是:“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 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 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交易量可按合作社成员的烟 叶种植面积、烟叶交售数量或活劳动量测算。
    (二)按前 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 公积金、公益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 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接受烟草补 贴形成的资产比例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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