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参保登记申请
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逐一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参保登记受理
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社会保...全部
一、参保登记申请
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逐一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参保登记受理
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三份)及有关证件、资料收集、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及有关证件、资料送达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单独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审核及参保档案建立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及有关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缴费人参保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通知》(闽劳保〔1999〕22号文)规定编填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在《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后附有关证件送达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及有关证件退还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对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将缴费人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存档。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和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录入基础资料。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缴费人,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下同)和退还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及有关证件,发给《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退还《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
五、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
对办结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确定缴费人适用的费种、参保人数、费率、报缴费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登录征管信息应用系统《社会保险登记底册》,将《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留存一份,退还缴费人一份。
六、参保职工档案建立
(一)新参保职工档案建立
新办理参保手续的缴费人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后5个工作日内;已办理参保手续并有新招收未参保人员的缴费人在每月2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办理参保职工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职工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保职工登记审核。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上签章并退还缴费人二份,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委托缴费人发给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上签章并退还缴费人二份,将《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委托缴费人保管。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上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缴费人。
对完成参保登记审核手续的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将参保职工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存档。
(二)移入职工档案建立
缴费人有新招收已参保人员的,应在每月2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统筹内转移为《参保职工统筹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统筹外转移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下同),办理参保职工移入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并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参保职工移入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上签章并退还缴费人二份。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随同转移,由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应的转迁手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也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变更手续。
七、参保登记户数核对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户数年(季)度报告表》、《失业保险登记户数年(季)度报告表》分别送达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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