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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合并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合并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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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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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或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
  即使公司合并真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入主张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一定能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  因为在公司合并后,尤其是在进行了一段的经营活动后,是很难因合并无效而恢复原状的,无论是对原合并各方资产的分离,对新产生的利润、亏损、等的划分,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更有利于债权人,当然,更不利于合并公司及其他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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