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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校大学生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聘用在校大学生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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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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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生基于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在校生从事用人单位授权事宜内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当属于雇佣关系。  关于在校生的范围,该《意见》中并没有明确。
  笔者认为只要是有学籍的学生,且满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属于在校生。在校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当与其签署实习协议,通过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二,在校生实习期间出现意外应当区分情形确定责任主体。   在校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实习过程(或雇佣活动)中发生意外,另一种是实习往返的路上发生意外,对于第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大学生在实习中受伤,因自身原因导致或因第三人导致或因实习环境与设施导致,均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若是因第三人导致在校生实习中受伤,用人单位在赔付后,可以取得第三人的代为追偿权,向第三人追偿。  用单位承担责任有前提限制,即一定是在实习过程中或雇佣活动中,并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发生意外。
  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实习生在实习往返的路上出现意外,应该由实习生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仍然属于雇于雇主授权的范围,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实习期间,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民事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还是人才介绍机构,均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的雇位的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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