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的股东权利如何行使?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由此可见,股东之间可以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由股东另行约定其他分红比例。 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其分红比例并非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标准。
因此,需要特别提示投资者的是:在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如果股东之间没有“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约定,则依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这对于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又没有注意到这一规定的投资者将是沉重的打击,也可能为投资者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与此同时,需要探...全部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由此可见,股东之间可以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由股东另行约定其他分红比例。
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其分红比例并非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标准。
因此,需要特别提示投资者的是:在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如果股东之间没有“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约定,则依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这对于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又没有注意到这一规定的投资者将是沉重的打击,也可能为投资者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与此同时,需要探讨以下三个问题:
(1)“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中的“约定”专指公司章程
立法在这里并未使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们认为,这里的“约定”应当包括章程,但又不仅限于章程,股东协议、股东决议等均是有效载体。
(2)“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中的“全体股东约定”是指一致同意吗
我们认为,应当是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为分红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鉴于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特别多数决就可以修改,如果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分红比例,小股东的分红权将得不到保障。
因此,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出现这样的约定,而股东要修改这一约定是,应当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而非特别多数决。
(3)如果全体股东均没有“实缴”出资,该如何分取红利
我们认为,在公司有盈利可供分配的前提下,除非各股东之间有特殊约定,应当按照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2、认缴制下的股份质押权
鉴于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当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且认缴未实缴的股权未必不具备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股东持有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可依法用于质押。
而对于股东持有的出资期限届满而未仍出资的股权,由于该类股权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为质权人带来实质性的财产利益,且对此类股权,需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成为无瑕疵的股权后才能办理出质。
3、认缴制下的股份转让权
首先,我们认为,对于认缴而尚未实缴的股权,股东有权依法进行转让。
其次,鉴于认缴股权的转让属法理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尚未实缴其认缴的额度,受让人应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因此,受让人应当在受让股权时,清楚了解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际缴纳。
4、认缴制下的新股认购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股权增资未必是公司实收资本的增加,而是认缴新增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根据公司章程自主约定。
对于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的规定同前述分红权的规定。
5、认缴制下的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此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法源。但由于此处“出资比例”前并没有认缴或实缴的字眼,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究竟按照认缴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貌似从该条并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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