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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是如何保护的?

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是如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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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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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是平等地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双方权益的法。《旅游法》中有关保护旅行社利益的条款有多处:第一,《旅游法》第66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上述法定情形下,旅行社无须将全部团款退还给旅游者,而是有权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法》未颁布前,旅行社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承担哪些费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有些旅游者通过闹事等方式,逼迫旅行社承担不合理的费用,损害旅行社的利益。旅行社出于破财消灾等考虑,常常无奈就范。
   第二,《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据此,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有权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而不是全额团款退还旅游者。
    另外,如果上述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而不是由旅行社独自承担。 第三,《旅游法》第70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据此,旅行社对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无法按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无须承担责任。 第四,《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对此种情形,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无须担责,只需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即可。 第五,《旅游法》第73条规定,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据此,旅行社对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无须承担费用,而应由提出变更要求的旅游者承担。   上述种种规定,均是出于平衡旅游者与旅行社两者间的利益关系,并从实际出发对旅行社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解与界定,从而有利于维护旅行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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