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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等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水产品养殖、保护等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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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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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词料。    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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