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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订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订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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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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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正确定位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工作的性质,不进“策划万能论”的误区。 如前所述,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公司在房地产项目中应起到的作用是“顾问”作用,仅仅依靠“顾问”的顾问工作不能使房地产项目起决定性作用。
  “策划万能论”将策划不切实际地吹捧为灵丹妙药,似乎立杆见影,一通百通,成了无所不能的百宝囊。  它的观点与实际是不相符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不必要与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合并订立。
   依照策划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往往与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合而为一,称《全程策划与代理销售合同》。笔者认为,两类合同根本没有合并订立的必要:  (1)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签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是一种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咨询服务关系;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销售房屋。
  无论是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构成还是从权利、义务的特点看,两类合同从法律上都缺乏必要的关联性。   (2)两类合同合并订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风险。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的技术咨询合同特性,决定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衡量和评价受托人的工作业绩。
  当事人双方难以约定因前期策划合同履行不合格而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委托人对受托人产生信用危机,委托人不能找到合适的法律事由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解约往往需要向受托人支付一笔不必要的违约金,委托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3)笔者建议,开发商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视受托人的工作业绩再行选择是否与受托人订立《代理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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