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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节能有哪些?

新建建筑节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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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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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 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崩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七)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 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八)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九)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本条例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十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二)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 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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