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办理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全部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办理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窗口办理流程
1、领取相关的《申请书》及表格可到工商办事窗口领取填写;
2、根据所申办的业务事项,按照提交材料清单准备申报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3、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4、对受理的事项决定是否核准;
5、核发证照(需收费的项目按规定交费)。
网上办理流程
1、用户通过惠州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huizhou。gov。cn)进入惠州市工商局网上登记业务系统;
2、选择需办理的服务事项后点击[在线申办],在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平台注册用户并登陆;
3、根据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申请网上登记,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
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网上申报预审通知书及各申请表格、申请材料。
3、申请人将打印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并带齐申请所需的全部资料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办理有关登记事项。
温馨提示:
请人应使用扫描仪按照系统要求格式扫描上传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及费用
时限:5个工作日内
费用:无
受理地点
工商局窗口
工作时间:8:30-17:30
地址:江北云山路8号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联系电话:企业注册2898767,企业年报(信息公示)2789830、2789835
备注
1。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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