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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措施?

针对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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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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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责任主体的确定。 对于当事人可能出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对法律理解的偏差而未起诉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法官可行使释明权,通过询问和告知的方式,让当事人了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把起诉谁和不起诉谁的决定权留给当事人自己,法院不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以体现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诉讼原则。
    对于当事人不加区分将与自己有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全部列为被告的,法官也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在此案件中有多层法律关系,存在竞合问题,你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最有利的法律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王金生触电死亡一案,原告可以按侵权关系起诉电力局、邮政局和鸿雁建筑公司,要求电力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邮政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主观上有过错)、鸿雁建筑公司(明知工程施工距高压线近具有危险性,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主观上有过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可以雇佣合同关系起诉马克喜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将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和侵权关系的当事人混在一起共同作为被告。
    法官告知原告选择诉因时应注意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在管辖、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方面是有区别的。具体说,合同之诉的管辖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侵权之诉的管辖地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赔偿范围方面,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合同之诉的赔偿范围是不包括精神损害的,举证责任方面,选择合同关系起诉,如上例中原告只需证明王金生与马克喜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不需证明马克喜主观上有过错,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选择侵权关系起诉,则须原告就各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举证责任相对重一些。
    如果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会选择,让法院看着办,这种情况我们建议适用侵权之诉来审,按合同关系也好、劳务关系也好都牵涉到以后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可以直接按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查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及大小进行判决。
   2、责任划分 (1)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如认定对损害的发生某一方当事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的,其责任份额应超过50%。
    如谷玉民与濮阳县电业局、濮阳县柳屯乡政府、柳屯村委会中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一审认定柳屯村委作为不合格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却认其承担赔偿份额的50%不当,二审改判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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