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发放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期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并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更不能认为在试用期内就可以不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劳部发[1996]354号)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包括最低工资规定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信守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