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的政策悖论是什
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政策由来已久,有其历史渊源,但是随着各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认识和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人民银行目前执行的这一政策,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缺陷,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财务公司及其存款准备金政策特点
1。国内财务公司的发展与定位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服务机构,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一样,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问题。 伴随着三十年来金融改革的迂回曲折,财务公司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方向和定位,从最初的企业集团“内部银行”,到九十年代初期无所不做的“全能”金融机构,再...全部
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政策由来已久,有其历史渊源,但是随着各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认识和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人民银行目前执行的这一政策,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缺陷,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财务公司及其存款准备金政策特点
1。国内财务公司的发展与定位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服务机构,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一样,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问题。
伴随着三十年来金融改革的迂回曲折,财务公司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方向和定位,从最初的企业集团“内部银行”,到九十年代初期无所不做的“全能”金融机构,再到痛定思痛后的企业集团“资金池”和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业务范围不断缩小和集中,经营不断向“归核化”发展,发展也逐步趋于规范、有序和健康。
2。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的政策悖论
关于财务公司是否可以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大多数法律法规把财务公司归类到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同样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办理集团成员之间的内部结算、协助成员企业实现资金收付(收付也是结算)、经批准可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这些业务无疑不是与结算和存款相关,但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5号令)在《总则》的第二条明确提出:“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这一说法明确将财务公司排除在银行体系之外。
理论上说,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和最终担保者。单就存款准备金而言,体现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上交存款准备金,作为最后支付保证,可以视为中央银行的一种“权利”和商业银行的一种“义务”;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最后清偿力保证,可以视为中央银行的一种“义务”和商业银行的一种“权利”,当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可以通过“再贷款”或“再贴现”的方式从中央银行那里获得支持。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也就是说,财务公司出现头寸不足时无法得到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支持,中央银行并非财务公司的“最后贷款人”,财务公司不能享受中央银行“最后支付保证”这项“权利”。
根据2006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做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因此,企业集团才是财务公司的“最后贷款人”和担保者。当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只能向企业集团获得“救助”。二十多年来,财务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另类”地位和“待遇”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发展和业务开拓。
3。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政策在实践中有进行调整的需求
笔者认为,财务公司是中国金融市场和“产融结合”的创新举措,对财务公司实行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有进行调整的必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财务公司的机构职能不同于商业银行
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是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中心”,资金来源为集团内部运行资金,业务也限定在集团内部。
财务公司的存款并非公众存款,只是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框架下,把原来分散在各成员的资金集中到财务公司,再由财务公司统一存放到商业银行或进行必要的资金运作,改变的只是集团内部存款结构。同样,由于财务公司不能开具支票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其结算业务也完全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结算,只不过是集团成员内部的资金划转和记账。
此外,公司的贷款也与商业银行完全不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贷款,是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资金有偿调剂,属于集团内部资金管理范畴,没有也不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创造信用和新的货币供应,更不可能对国内的货币政策产生冲击,与货币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存、贷、结业务完全不同。
对财务公司的内部存款征收准备金,相当于央行对金融体系之外的产业集团直接管制和“征税”,不仅可能造成产业集团自身流动资金紧张,也有可能加剧信贷市场供需矛盾,更重要的是,这一措施可能会造成央行对金融货币体系之外的直接干预,从而误导政策或偏离政策目标。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