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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合伙人之间的借贷所引发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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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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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个人之间的相互借贷并出具借条,即使借款被用于合伙 事务,也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 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 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 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 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 同劳动。  ”判断是合伙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从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进行分析。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 额将一定数量货币借给借款人处分,借款到期后,贷款人有权依照 约定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履 行了自己的出资等相关义务后,有权按照合伙经营的情况获得相应 的盈余分配,即获得相应的利润。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 利息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 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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