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划分是如何
关于投标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联合 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没有中标,开标结束后,联合体就自动解 散了。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 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 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 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对投标联合体的定性和认识投标联合体的法律地位,规定联合体各组成方的权利和义 务、违约责任等等都是极其重要的。 在招投标中,投标联合体常...全部
关于投标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联合 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没有中标,开标结束后,联合体就自动解 散了。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 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 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 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对投标联合体的定性和认识投标联合体的法律地位,规定联合体各组成方的权利和义 务、违约责任等等都是极其重要的。
在招投标中,投标联合体常常采用合伙型投标联合体 的组织形式,即投标联合体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但并不登记为独立法人,在投标联合体 内部据此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违约责任方面,对外(主要是对招标方)承担连 带责任,对内则依据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各方的过错分担。
通过对以上合伙型投标联合体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合伙性。这决定了投标联合体各方对招标方或招标项目而言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投标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招标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内部协议 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
对于招标方而言。 这也是最理想的选择,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投标联合体承担责任的问题,他可以 选择投标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其次是管理上的有效 性。这主要通过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缔结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来实现。
根据招标的工 程项目的特点、要求、工程量大小等,一般在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针对此工程 项目而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以确保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明确职责、互通信息、 协调一致,为工程项目的局部合格、整体优化提供管理上的保障。
最后是充分享有投标联 合体的经济管理自主权,投标联合体成员的退伙、解散除受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和招 标方的约束外,不须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制约,既极大地便利了市场经济主体,又提高了经 济的效益。
所以,一般招标文件要求组成联合体各方要签署协议,且协议中要约定谁负责,谁是 牵头人、联络人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 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 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 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旦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 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方便联合体中标后,招标 人有利于协调和管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