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防治危险废物经营过程中的环 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试 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复函》)(环办函[2001]180号)的精神, 我局拟定了《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地要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申领许可 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要进行限期整改,并在今年10月30日 前将需申领许可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省环...全部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防治危险废物经营过程中的环 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试 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复函》)(环办函[2001]180号)的精神, 我局拟定了《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地要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申领许可 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要进行限期整改,并在今年10月30日 前将需申领许可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局。
2002年1月1日起, 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实施 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环保局团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 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 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一切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 内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营能力和范围相适应 的场所、设施及成熟的工艺技术,污染防治设施完备;
(三)有掌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技术 的专业人员。
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接受发证单 位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运输特殊的危险废物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设有专门 标识的专用容器,并具有完备的安全防护工具和应急措施;
(五)有一定的环境保护自行监测、测试能力;
(六)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相应的岗位责任、定 期监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预防措施 等;
(七)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申领许可证的办法和程序:
(一)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的营业 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和危险废物经 营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等有关原件材料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 原件返回申请单位,上报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浙江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
(二)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申请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刘件二);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 申请单位制定如期整改的实施计划后,发给《浙江省危险废物临 时经营许可证》(附件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发证,并 告之理由。
第六条《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浙江省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按许 可证核定之日起算。
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查验证制度。
在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应每年接受发证部门的年度审 查验证,通过验证的单位可以继续其经营活动;对通不过验证的 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经 营许可证。
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九条《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需要 继续从事该经营活动时,应当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 出延续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条持有《浙江省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 有效期内须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 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换发《浙 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持有《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有 效期内经营方式、范围、规模发生变化时,必须事先向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制《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四),经审批同意换发新的许可证后,方 可从事变更后的经营活动。
严禁转让、买卖、伪造、涂改许可证。遗失许可证的,必须 在3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持有《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证 书有效期内停业或者不再从事该经营活动时,应当向省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建立台帐,内容包括所收 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运输、贮存以及 处理处置方面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运行情况;污染事故及其处理等 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向发证单位和所在地市、县(区)环境 保护管理部门按季度提交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统计表,按年度提交 危险废物经营和设施运行情况及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具 有危险废物经营环境风险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违法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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