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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如何处理?

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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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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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需要通过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多发生于亲属、朋友、同事、恋人等熟人关系中。由于这些特殊人身关系的存在,双方在从事民事活动处理财产关系时,所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往往低于一般的社会标准,很多时候双方只有口头约定,而无“黑纸白字”的借条。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贷款人又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法律规定自然人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成立,但在审判实践中,想得到法院对于借款事实的确认和返还借款主张的支持,至少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据;(2)证明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证据。
   结合口头借贷合同的特点,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1)对方当事人自认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  需要主要的是,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这种自认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2)证人证言。这是最为常见的证明方式,但是在《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对于这种证据的采信,作出了限定,以下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但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主要是指对方当事人对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的情况。(4)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息、即时网络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当然由于这类证据产生、保存空间的特殊性,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实际相对人的唯一性,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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