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违反《办法》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
(1)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全部
(1)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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