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㈢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㈣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㈤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全部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㈢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㈣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㈤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㈢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㈣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㈤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㈣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㈡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㈢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㈣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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