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一起到仲裁厅进行
呵呵,本来很简单的问题,由于大家的疏漏,变得都有些瑕疵。
一楼空误的错误主要在于:特别代理的权限,把“反请求”误为“反诉”。还有,仲裁的授权委托中也不可能有“上诉”的委托权限。
二楼dustmood说得基本准确,小的错误正如北方狼所说的,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规范法律用语中,是排斥“全权代理”这个说法的,一般用“特别代理”这个提法,且必须载明具体的授权范围内容。
三楼北方狼也犯了一楼的错误:既是仲裁案件,何来“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呵呵。同时,我对“律师代理大多是一般代理”的说法也持保留意见。
四楼法治天下说得较准确,但也使用了“全权代理”这个不规范的提法。
所以,俺讨...全部
呵呵,本来很简单的问题,由于大家的疏漏,变得都有些瑕疵。
一楼空误的错误主要在于:特别代理的权限,把“反请求”误为“反诉”。还有,仲裁的授权委托中也不可能有“上诉”的委托权限。
二楼dustmood说得基本准确,小的错误正如北方狼所说的,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规范法律用语中,是排斥“全权代理”这个说法的,一般用“特别代理”这个提法,且必须载明具体的授权范围内容。
三楼北方狼也犯了一楼的错误:既是仲裁案件,何来“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呵呵。同时,我对“律师代理大多是一般代理”的说法也持保留意见。
四楼法治天下说得较准确,但也使用了“全权代理”这个不规范的提法。
所以,俺讨个巧,来个综上所述吧。仲裁委托书一般为两种:
一、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仲裁活动。权限限于支持仲裁请求,没有放弃、变更、和解、调解等等实体内容的权限。
二、特别代理:必须同时载明委托人授权的内容。
具体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出反请求,代为领取仲裁文书等等。具体的委托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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