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第21至23条和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 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以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如下:
(1) 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义务。
(2)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 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 2万元的赔偿义...全部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第21至23条和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 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以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如下:
(1) 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义务。
(2)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 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 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 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1)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 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1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 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
腦元。
(2) 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情 形的,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垫付抢救费用,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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