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稅法是什么时期的赋税制度?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 年(780)。两税法的实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均田制破坏的 必然结果。唐初实行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尸农民有一块土 地。 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 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但是在唐 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到武周时期,失去土地而逃亡 的农民已经很多,玄宗时宇文融的括户,括出逃户八十余万和相应的 籍外田亩数,就反映了当时均田制度破坏的严重程度。 农民逃亡,政 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是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 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全部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 年(780)。两税法的实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均田制破坏的 必然结果。唐初实行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尸农民有一块土 地。
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 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但是在唐 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到武周时期,失去土地而逃亡 的农民已经很多,玄宗时宇文融的括户,括出逃户八十余万和相应的 籍外田亩数,就反映了当时均田制度破坏的严重程度。
农民逃亡,政 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是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 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 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 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 调大约相等。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账的 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 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 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
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 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改革。代宗广德^ 年(764)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依 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账的虚额(原来 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
这实际上就是用户 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似乎没有贯彻下 去。永泰元年(765)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 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 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
实际上是加重地税。到大历四年(769)、五 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 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
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都是试行的新原则。
与此同时,在广德二年至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
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科税,不过是征钱而不
是征租。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杨炎为宰相,决心把税制
改革进行下去Q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
日,正式以赦诏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
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
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
富人在本乡破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
庄户、寄住户或客户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同时不再按照丁、
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这是中
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
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
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
同
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
地为主。具体办法:
① 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
元额”。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
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
元额虽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数字为准,实际
上是以大历中各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但两税元额中不包括
青苗地头钱,青苗钱以后仍然单独征收)。各州、县都有自己的“元
额”,也是以大历中最高的一*年为准。
② 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
后无论有什么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 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
月,因此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它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
④ 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 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Q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
减轻人民的负担,并且把征税原则由按人丁转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
面,也对无地少产的农民有好处。
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确实不少。首 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 (788)又诏令定户等,并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 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 分等负担的原则。
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政 府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 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 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
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 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 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 户、庄客者更多。由于这些弊病,它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人物如陆赞 等的强烈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代替它,只是主张恢复租 庸调,而租庸调已根本无法再实行,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能 逆转,这种税制也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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