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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有哪些?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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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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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
  期货居间人,又称   客户经理,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三章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居间人的权利:   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七条 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四章 居间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所有居间人日常工作由市场营销总部管理,档案由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统一管理, 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  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简介,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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