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用村集体土地无法找到所有权如何处理?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 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 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 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 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 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 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 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3。 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4。 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 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 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 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 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 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
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 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 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3。 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4。 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 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 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査处理后,乡 (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 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 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 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 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 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 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村集体土地,无法找到所有权 证据的,根据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确权方法,具体如下:(一) 在《六十条》公布以前,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村 集体土地,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 在《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 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 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 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3。
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4。 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三)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 《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集体单位继续使 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闲置、荒芜耕地的, 缴纳闲置费或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