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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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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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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可见,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被申请人提供的或行政复议机关自己收集掌握的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前因后果是正当的,而且这些事实是符合法定的事实要件的。
    如果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没有相应的事实前提或者有关事实不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正当与合法,则不能肯定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 是指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规定的,而且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违背法律的效力等级层次。
    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 符合规章甚至决定、命令的,就不能算是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是指被申涛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形式、手 续、时限等作出的。
   4.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 是指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和符合普遍承认的情理,没有滥用职 权,畸轻畸重。   申请人可否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 求。
  由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时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即使复 议机关作出撤销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仍不能恢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 然会产生行政赔偿问题,因而也就有必要在复议程序中连带解决有关赔偿问题,以保护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主要适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说,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1)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已经发生。
   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尚未受到实际损害,没有损害事实发生,则不能提起行政 赔偿。   (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致,否则 就无法提起行政赔偿。
   如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造成某种损害事实,也只能引起补偿责任而不能引起赔偿责任。 这里的“违法”,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 权,滥用职权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3)违法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某一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违 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如果两者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4)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行政 机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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