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如何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9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全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9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㈤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㈥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㈡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㈢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㈣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㈡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㈢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㈣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㈣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
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六条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收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一套
1 、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 、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章程复印件。
4 .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 .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 [ 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 。
6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甲级企业不少于 20 人,乙(暂定)级企业不少于 10 人,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超过 60 周岁,女不超过 55 周岁,下同)。
专职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1)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2)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3)造价工程师(不不于 2 人)的身份证件、机构注册证书(含变列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4)除上述 1 )至 3 )人员外,其他专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或者在本机构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为近三年的,下同)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二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申请乙级晋升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其业绩应当满足近三年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金额在 8 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且每项招标代理业绩金额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申请暂定级晋升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其业绩应当满足近三年内招标代理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不低于 3 亿元,或中标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0 个。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续期申请时,其业绩应当满足近三年内代理中标金额 3000 万元( 1000~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10 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金额在 8 ( 3 )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8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9 .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0 .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职称(聘书),机构内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等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11 、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资料:
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三、初审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应当先经机构所在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后,报送建设部。
四、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的,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3 .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 .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非议复印件;
5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格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
2 .首次申请资格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 .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资格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表太大附件上传不下,你可以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