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租房2013年年底什么时候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的通告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统一受理、集中审核,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摇号分配。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
1。申请家庭的户籍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即赣江、解放、南外、东外、黄金岭等五个街道办事处和水东、水西、水南、湖边、蟠龙、沙河、沙石、潭东、潭口等九个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家庭...全部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的通告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统一受理、集中审核,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摇号分配。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
1。申请家庭的户籍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即赣江、解放、南外、东外、黄金岭等五个街道办事处和水东、水西、水南、湖边、蟠龙、沙河、沙石、潭东、潭口等九个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且正在享受低保的家庭。
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烈属、残疾军人、抚恤军人家属和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以及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2011年度的轮候家庭、危旧直管公房住户和在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项目中已申请审核的被拆迁户,可优先摇号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
1。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市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市中心城区的同期暂住证明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心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中心城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45元(含)以下,且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储蓄存款为市中心城区年人均储蓄存款的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储蓄存款为32730元(含)以下。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或患大病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或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或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成年孤儿的,以及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2011年度的轮候家庭、危旧直管公房住户和在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项目中已申请审核的被拆迁户,可优先摇号分配。
(三)其他规定
1。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3。危旧直管公房承租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办理入住手续2个月内,必须腾退租赁的公房,否则将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资格。
4。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
拥有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大中型客货车辆除外)。
7。申请家庭的有价证券按现值并入人均储蓄存款计算。
8。拥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其房屋收益应计入家庭人均年收入。
二、房源配备和租金标准
本次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3595套,其中单间213套、一居室261套、二居室3039套、三居室82套。
1。阳光·吉泰新城,建设地点在沙石镇吉埠新村,共有703套,其中单间205套、一居室28套、二居室470套,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暂定为5元/平方米(以市政府批准公布的价格为准,下同)。
2。阳光·黄金家园,建设地点在开发区香江大道,共有2832套,其中一居室222套、二居室2532套、三居室78套,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暂定多层为5元/平方米、高层为6元/平方米。
3。渡口路廉租住房小区,建设地点在渡口路,共有21套,其中单间8套、一居室8套、二居室1套、三居室4套,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暂定为5元/平方米。
4。章江南苑,建设地点在红都大道,共有39套,其中一居室3套、二居室36套,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暂定为6元/平方米。
三、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一居室(单间);两人(含)及以上配租二居室;三代同堂或夫妻带两个小孩的,配租三居室。
四、受理、初审和复审
(一)街办(乡、镇政府)受理和初审
1。
受理时间:2013年1月19日—2月2日(共15天)。
2。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可至街办(乡、镇政府)、房管站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领取《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
3。
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两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两套证明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4。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市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地产证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④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⑦市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⑧储蓄存款和有价证劵证明;⑨小型汽车购置证明。
(5)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出具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
以上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5。街办(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街办(乡、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同时,将历年未中签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办(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市公房管理处;对不符合条件的,街办(乡、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次公示时间:2013年2月8日—2月17日(共10天)。
(二)联合会审
1。会审时间:2013年2月20日—2月25日(共6天)。
2。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初审结果,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人民银行、证劵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出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3。
市公房管理处会同监察、公安、民政和街办(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情况,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方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不符合条件的,市公房管理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次公示时间:2013年2月26日—3月4日(共7天)。
(三)复审
1。复审时间:2013年3月6日—3月10日(共5天)。
2。由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媒体同时进行第三次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次公示时间:2013年3月11日—3月15日(共5天)。
五、登记、摇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登记。
2。登记时间:2013年3月18日—3月19日(共2天)。
3。已经登记的申请家庭,均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的房号,但因重病、残疾等原因无法居住高楼层的,可在申请受理时向街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参加底层住房(重残组)的分组摇号。
4。公开摇号采取电视现场直播方式,市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
5。摇号时间:2013年3月23日。
6。摇号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赣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六、办理入住
承租人应按《赣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七、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八、其他
依照《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符合本通告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可按本通告所列程序进行申请,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视可供房源情况适时组织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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