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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设施农用地使用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坚持设施农用地使用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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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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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应在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严格控制选择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和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两侧,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原则,尽量按照一定的种植(养殖)面积安排相应的畜牧业用地,并远离居民区。
  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并作出复垦承诺,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复垦。
    设施农用地使用要把握如下原则:   (一)不影响耕作层恢复原则。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影响耕作层恢复。   (二)统一标识原则。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应体现我区农业用房特色,尽可能采用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外观颜色,房屋层数以一层为主,如确实需要不得超过二层,并对农业用房进行统一标识。     (三)严禁改变用途原则。
  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的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四、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实行联审联批,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和拟申请的设施农用地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向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后,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农业部门审查。区级农业部门受理后,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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