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减刑有什么区别 ?
适用条件
考验期限及起算
撤销条件
缓刑
一般缓刑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犯罪人。
②实质条件:根据判决前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间内 ①又犯新罪;(可以是考验期满后才发现)②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按刑法第69条。 );③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
战时缓刑 注意:①限于战时,限于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②如确...全部
适用条件
考验期限及起算
撤销条件
缓刑
一般缓刑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犯罪人。
②实质条件:根据判决前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间内 ①又犯新罪;(可以是考验期满后才发现)②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按刑法第69条。
);③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
战时缓刑 注意:①限于战时,限于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②如确有立功表现,撤销原判不以犯罪论处;
③无考验期限。
假 释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且不是累犯,也不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②刑期限制条件: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了10年以上;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须经最高院核准(法外假释)。
③实质条件: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④程序条件: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①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②无期徒刑为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
注意:假释和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也要遵守一些规定,内容大致同管制,只是比管制的5条规定少一条(关于六大自由权利的那条)
假释考验期内:
①又犯新罪(可以是考……发现)??应当撤销假释,按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②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按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③违法违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减刑①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实质条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③限度条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其他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④程序条件:大致同假释。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
①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②其他,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减刑幅度:服刑后开始减刑的时间,应与原判决的刑期成正比。如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可以减刑;一次减刑的期限,也与原判决的刑期成正比。
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而言,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1年以上为宜;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应相应缩短。但对应当减刑的,则不应有间隔期限的限制。
* 有期徒刑罪犯:①有立功表现或悔罪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
②有立功表现并有悔罪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一次不超过3年。③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可以相应酌情减少,但不得短于1年。
* 无期徒刑罪犯: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
②有立功或悔改表现,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①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同时应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同时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不少于1年。
②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但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刑期计算自死缓2年期满后第2天起算。
③被假释后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限也不缩短。
④被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期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2年、3年有期徒刑者,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不得少于2年。
⑤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及附加刑的减轻,虽实质上都是减轻了刑罚,但并非《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
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在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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