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吗?我在某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全部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六、职工擅自把本单位或原单位的非专利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产品的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文件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实施。
七、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第三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或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
八、违反约定泄露、使用、转让对方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九、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转让他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一切与工商业产业有关的秘而不宣的方法和经验都是商业秘密。一般而言,现有的商业秘密包括四种: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交易秘密是指在买卖关系中交易各方形成的内部秘密,如与业务成交相关的要约承诺类的来往信函电报、客户名单、邀请函、买卖意向;经营秘密是指商业企业经营单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内部秘密,如产品定价、市场分析、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广告策略;管理秘密是指能给拥有者带来竞争优势的管理诀窍,如电脑程序、财务资料、人事薪金资料;技术秘密是指开发中的产品、图纸、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制造技术、产品配方、化学公式、尚未申报发明专利的内部发明创造等等。
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的特征是:(1)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的人或少数人掌握或知晓。(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在于:所有人们以凭借此项目秘密提高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属于有利地位,获得高额利润。
(3)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当是一种应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中的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方法信息。除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义务。首先,基于技术许可合同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在技术许可合同中,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另一企业或个人使用其所有的秘密技术或方法,通常在许可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规定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甚至转让该项商业秘密。
其次,任何独立的第三人,虽然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为权利人所有,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另外,基于雇佣合同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是指知悉本工商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临时工等。这一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本企业人员或职工在雇佣期间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当然的对外保密义务。
最后,因受委托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律师、经济顾问、专利代理人,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人员等负有不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已离、退休或调转的原来企业人员,不得在离、退职或调转后的一定期限内泄露或公开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第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还包括贿赂、收买、刺探、欺诈或诱导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用电子或其它方法为间谍行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另外,第三人明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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