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法律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就象中国目前的社会制度一样,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不好一言以蔽之。
1、首先从目前公司的制度来看: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类似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类似于国务院;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也类似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的本身是“三权分立”,但实际上是东西方公司制度的大融合,又参照日本的制度,最终具有的中国特色。
2、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同样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全部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就象中国目前的社会制度一样,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不好一言以蔽之。
1、首先从目前公司的制度来看: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类似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类似于国务院;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也类似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的本身是“三权分立”,但实际上是东西方公司制度的大融合,又参照日本的制度,最终具有的中国特色。
2、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同样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论谁做法定代表人,是由企业承担最终的责任。
4、《民法通则》还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其第49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对于民事、行政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如果你本身没有过错,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对于刑事责任,强调的是罪责自负原则。我的理解是如果你本身行的正,做的端,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6、正如上面几位所说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根本大法,不论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章程中都会对其职责有明确规定。
7、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是相辅相成的,在公司章程中如果享受了权利,董事长或总经理吃好喝好的;却不承担义务,出了事让别人顶,不符合我辈的思维,似乎也不是你询问这个问题的初衷。
8、目前在中国的一些民企和合伙企业,早就存在实际投资人或控制人不做法定代表人,而是找一个人去打官司,应酬等,这个原因很复杂,不能简单地说不好,此次立法可能是结合国际惯例,并顺应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已。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