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改调字[2003]19号文
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
青企改调字[2003]19号
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4号)精神,现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核准,...全部
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
青企改调字[2003]19号
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4号)精神,现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核准,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受理并裁定破产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
市属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二、主要安置政策
(一)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下达之日(以下简称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退养"协议、"协保"协议等有关劳动关系协议的法定解除日。
(二)企业破产前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托儿费、子女学费、欠企业精简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待遇等费用,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各项安置费用,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解决。
(三)破产企业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到清理完毕欠待安置人员的各项费用及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之前,待安置人员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所需资金由破产企业主管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其中对中心内下岗职工的各项费用仍按原渠道拨付),待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后一并偿还。
(四)破产企业清算期间企业及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企业宣告破产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清算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偿还协议,待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后,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此期间,待安置人员在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在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转移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五)对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截止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下同)不足5年的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对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核准的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截止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参照国家政策办理提前退休,其养老和医疗费用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的上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不再享受其它安置政策,提前退休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扣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
(六)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按在原企业工作年限享受经济补偿金,并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
1.职工申请自谋职业的,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一次性安置费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按最高不超过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的上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支付。
自谋职业人员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可按规定申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人员档案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委托管理。
2.对2005年12月31日前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干部不满50周岁)、男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企业原固定职工,可实行"协议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有关政策,由职工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企业签订"协保"协议进行安置。
上述人员"协保"期间所需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的上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为其办理"协保"手续。
职工实行"协保"安置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持《协保人员证》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可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24个月,所需费用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已在中心内实行"退养"或"协保"安置的人员,在企业破产、原"退养"或"协保"协议解除后,对原"退养"人员和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协保"人员按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其他人员按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继续实行"协保"安置人员,需按规定变更协议主体,持《协保人员证》可继续申领原"协保"期间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八)破产企业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二年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本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破产企业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及康复器具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人员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管理费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从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一次性拨付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5-10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含提前退休),属原固定制职工的按第(六)条办理、合同制职工按第(八)条办理,同时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依次为:按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50%、35%、25%、15%、10%乘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月数,最多不超过20年。
如本人工资低于法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的上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上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计发基数。
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旧伤复发后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工伤5-10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企业主管部门和清算组应当编制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工伤和患职业病医疗期未满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清算组织其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果分别依上述规定办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鉴定费用从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拨付。
(十)破产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5-10级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含提前退休),属原固定制职工的按第(六)条办理、合同制职工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再增加医疗补助费的50%,对患绝症的增加医疗补助费的100%。
计算医疗补助费的工资标准同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清算组织其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果分别依上述规定办理。医疗补助费和鉴定费用从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拨付。
(十一)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女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凭清算组织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中欠费企业在补缴欠费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二)破产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退休、退职安置的人员移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管理。离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退职人员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水、煤电、物价补贴,按月人均22元的标准、房租补贴按月人均8元的标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贴按现行标准,计算10年,一次性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每人十万元的标准,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一次性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离休人员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现行标准计算10年,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提取。
(十三)企业精简人员、家属工、供养直系亲属。精简人员、家属工待遇按企业现行标准,计算15年,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一次性支付,上述人员与企业解除一切关系。
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以现已领取的定期待遇标准和供养对象距供养关系结束时间长短为依据,按以下原则计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供养关系系父母范围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距社会平均寿命不足五年或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按五年计算);供养关系系子女范围的,原则上计算到18周岁;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年。
上述人员支付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供养父母除外);超过一年的,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标准,但加发月数以40个月为限。上述费用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拨土地变现收入中一次性支付。
三、组织工作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实施。
(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具体实施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有关政策衔接配套和协调服务工作,共同配合、统筹解决各类问题。
(二)企业实施破产前,要按以下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1.认真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拟破产企业在拟定破产预案时,要将职工分流安置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优先考虑。根据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医药费和集资款等)、资产预计变现情况、企业人员结构状况和有关安置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充分征求职工意见。企业在向有关部门提出破产申请之前,应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通报企业经营现状和破产原因,宣传解释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布企业破产后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听取职工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是否同意企业破产的决议。
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作为破产企业申报破产的必备程序。
3.严格履行审核手续。企业应将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破产预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报市企业兼并破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三)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破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扎实稳妥地推进。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做好防范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四)法院宣告破产终结后,职工安置的遗留问题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可以参照执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