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与否
楼主很专业,至少很有法律素养。
个人对举证责任的分析如下,其论述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的不断变换,供参考,如有不妥请指正:
1、原告以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被告单位认为是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根据合同的保管责任以及“被告否认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单位应对“签署了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2、就上述举证责任,单位举证说“已被原告拿走”并举示了视频,单位的举证责任已经尽到,原告如果仅仅抗辩说被告的证据因为消除了声音而有瑕疵,但不拿出反证的证据,则我个人认为从双方举证的强弱来说,法官难以否定被告的证据。 而且在目前阶段,如果不继续举证,可以肯定的事实是——原告拿走了两份自己的合...全部
楼主很专业,至少很有法律素养。
个人对举证责任的分析如下,其论述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的不断变换,供参考,如有不妥请指正:
1、原告以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被告单位认为是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根据合同的保管责任以及“被告否认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单位应对“签署了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2、就上述举证责任,单位举证说“已被原告拿走”并举示了视频,单位的举证责任已经尽到,原告如果仅仅抗辩说被告的证据因为消除了声音而有瑕疵,但不拿出反证的证据,则我个人认为从双方举证的强弱来说,法官难以否定被告的证据。
而且在目前阶段,如果不继续举证,可以肯定的事实是——原告拿走了两份自己的合同。
3、我认为,此时,举证责任又转到了原告身上,而且原告一定是否认拿走的是已经签署了的合同,则原告应对“拿走的不是双方签字的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4、原告此时应该将两份未签字的合同举出,并加之原告对事情前后因果的陈述及其合理性,应认定原告完成了此阶段的举证责任。
5、既然此时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举证,而被告单位一定是否认原告拿走的是这个没签字的(被告坚持说原告拿走的是双方签了字的合同)加之被告陈述以及举证视频中原告“拿走两份签字合同”不符合事情常理,故应该把举证责任再次分配给被告——即被告还需继续证明原告拿走的是两份签字合同。
6、经过上述不断分配举证责任,到目前阶段,可以看出,被告单位仅凭“拿走两份合同”的视频,且相对原告的说法,被告的说法更加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怎么可能把两份都签字了的合同都给原告呢??),是不足以证明拿走的是两份已经签字了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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