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二手车是否计提折旧
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依据:国税发[1999]65号、京国税[1999]094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人以前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1999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起,应按国税发[1999]68号文件及有关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额,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9]094号###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全部
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依据:国税发[1999]65号、京国税[1999]094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人以前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1999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起,应按国税发[1999]68号文件及有关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额,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9]094号###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 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因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切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计提折旧。###当然应该提,哪个会计制度写了不能提?###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额)/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资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一样要求计提###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一)固定资产计价的处理原则
1.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价值计价。
5.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9.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规定
1. 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
(2)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 土地;
(2)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9)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0)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
提取折旧依据和方法
(1)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4) 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外,一般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 年
——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缩短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和管理
1.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的固定资产
(1)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般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 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爱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a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b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不着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四)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社会团体应该分性质,然后确定是否应该提取###一般的情况是不计提的。除非是企业性质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社会团体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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