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北京社保的问题我一亲戚,男,
1、根据参保时身份所选择的医疗保险,具体看,一般允许补交。如目前经济困难,可以按《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41号 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但不计算年限。
A: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存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享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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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参保时身份所选择的医疗保险,具体看,一般允许补交。如目前经济困难,可以按《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41号 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但不计算年限。
A: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存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享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存档人员缴费年限不足上款规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7%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B:根据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且连续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缴费;连续缴费不满10年的,按全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7%缴费,满10年后改按1%缴费。
C: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D: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5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转居退休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预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满足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农转居人员,可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经济承受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办理转居手续时,按转居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乘以缴费年限差,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转居人员也可以在办理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加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农转居人员,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后终结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京民救发[2000]506号)等相关规定和2009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从2009年1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10元。
如不符合可根据《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97元,低于这一“门槛”的家庭成员如果遇到困难,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7项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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