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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患病是否有相应政策保护,急求

在职时患上晚期癌症,公司及劳保部门是否有相应的补助与赔偿?可否在回答中引用相应的政策或法律法规. 越详细越好.谢谢了.

全部回答

20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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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人你好: 你的问题我帮你查了一下,你看看能不能帮到你。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个做法是否合法,就看这20%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80%了。 至于全休的期间也是这个文件规定的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200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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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晚期癌症。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病系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外,只能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享受相应的患病待遇。
   详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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