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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包规定,你如果是在7天内,你可以要求退货,不行话,打12315。如果是在7-15天那么你就只能是选择换货,在一年内如果出现两次修理还不行的,你还可以要求换货。这是国家三包规定的。不过你的手机要是行货才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第4号 令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国...全部
根据三包规定,你如果是在7天内,你可以要求退货,不行话,打12315。如果是在7-15天那么你就只能是选择换货,在一年内如果出现两次修理还不行的,你还可以要求换货。这是国家三包规定的。不过你的手机要是行货才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第4号 令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王众厚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
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电话机商品
(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式电话机及其附
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
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
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
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
承
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
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
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
《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
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
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及内容;
(五)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
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
池;
(六)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
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办颁发的证书,
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
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纪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
质量状况;
(四) 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
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粮,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
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 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
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机维修纪录;
(七) 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 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这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
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
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
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
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
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
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 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示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
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
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 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
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秀丽,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
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
修理者;
(五)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
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两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须的维修技术然建、技
(七)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
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据发货票之日期计算,
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厌恶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倍,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 有效政局,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倍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
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
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期7日内,移动 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
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
理。
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
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
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起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
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
理。
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
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
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秀丽,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证
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
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
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
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
规格的附件。
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
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
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
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
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
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
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
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
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
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
货,并按发货票的一次推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
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
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
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
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
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
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
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
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
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跟规定承担
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
理的收费修理:
(一)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
效期内的除外;
(三) 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
以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
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其改正。
第二十八调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
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
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
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坚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
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
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
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