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受案法院是否对行政诉讼案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管辖”。为着力解决审理难,行政诉 讼法对管辖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受案法院是否对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主 要根据以下规定判断:
(1) 级别管辖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海 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复议 的案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以作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全部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管辖”。为着力解决审理难,行政诉 讼法对管辖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受案法院是否对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主 要根据以下规定判断:
(1) 级别管辖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海 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复议 的案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以作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 —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 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 特殊管辖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 移送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 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6) 指定管辖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 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 管辖权转移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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