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加人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1。概念: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是指与案件审理裁判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为了自身的权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称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这种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有两种情况:
① 企业破产后,在人民法院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负责管理、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专门管理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机构;
② 在企业被撤销或注销之前,而不是在法院的破产程序中,负责清理、评估、处理企...全部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1。概念: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是指与案件审理裁判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为了自身的权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称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这种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有两种情况:
① 企业破产后,在人民法院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负责管理、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专门管理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机构;
② 在企业被撤销或注销之前,而不是在法院的破产程序中,负责清理、评估、处理企业财产的临时机构。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因管理的遗产与他人产生纠纷的,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4)死亡者的近亲属。
(5)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4。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行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1:2005年试题
A市甲公司在B市设立了乙分公司,但乙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履约,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甲公司或乙公司
答案:A
(乙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所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见《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追加当事人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制度。相关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
(三)共同诉讼人
是指在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作为同一方当事人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不同,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产生了两方面与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一方面是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
另一方面是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即指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