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就是企业对员工进行各种
这个问题不是三两句话就能够说清楚的,因为长期以来企业对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罚款的主要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发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该条例的废止,使罚款之类的处罚办法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支撑。
那么,是不是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罚款也将寿终正寝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施行期间,很多单位纷纷依葫芦画瓢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罚款是其中重要的惩罚手段。 关键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也就是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进行了公示及宣贯。当然罚款数额是有限制的,通常不超过工资的20...全部
这个问题不是三两句话就能够说清楚的,因为长期以来企业对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罚款的主要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发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该条例的废止,使罚款之类的处罚办法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支撑。
那么,是不是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罚款也将寿终正寝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施行期间,很多单位纷纷依葫芦画瓢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罚款是其中重要的惩罚手段。
关键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也就是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进行了公示及宣贯。当然罚款数额是有限制的,通常不超过工资的20%,被处罚者最终获得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可以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综上,如果你们单位的罚款已形成制度化,则罚款是否合法取决于罚款理由,如“不听上级(主任)安排,扣款”涉及服从分配问题,应是合法的。
但“管理员觉得你做慢了,工序跟不上,以此威胁说要扣款等”则随意性太强,且规章制度中不会细化到这一点,这种名目的罚款就太牵强,涉嫌违法了。
当然,如果你们单位并没有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仅仅是依据已经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想当然进行罚款,那么,继续实施罚款的做法,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而如果罚款的数额超过了当月工资的20%时,将引发克扣工资的争议,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工资并获得赔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