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交易资金的划转方式,对选择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全部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交易资金的划转方式,对选择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遵循安全、快捷、无偿、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由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下称市交易监管中心)开立、公布和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开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一)所选择的商业银行;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各自收款账户;
(三)存款时间及方式;
(四)交易资金在专用账户收存期间产生利息的归属对象。
(五)划款时间;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第九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由买受人持《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缴款通知书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
第十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应当将首期房款存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获准贷款金额少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买受人于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之前,存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买受人代为出卖人提前偿还原银行贷款的,应当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还款资金存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量房权属转移登记核准前,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市交易监管中心申请退出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存入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所选择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将收款电子信息上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在完成存量房转移登记后,所选择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专用账户收取和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商业银行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不成功时,所划转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额退回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专用账户的管理,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因上述原因给交易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归属交易双方当事人,非市交易监管中心自有资金,不得作为市交易监管中心资金被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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