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受理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贷款金额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全部
受理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贷款金额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三年。
担保额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小企业法人担保;
3、申请人创业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4、申请人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5、申请人创业组织(不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创业组织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担保政策辅导、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创业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及推荐等初审工作。
3、财务分析
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对申请人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4、担保审批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准,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5、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开业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
(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创业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2、贴息金额和期限
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
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
3、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稳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3)、经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予以贴息。
4、贴息政策和房租补贴政策
贴息政策和开业园区以内的房租补贴政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
贴息政策和开业园区以外的房租补贴政策,可以同时享受。(但不含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受理部门
申请人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友情提示
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附录: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联系方式
区县
地址
联系电话
黄浦
中山南路1569号
63147166
63145037
卢湾
中山南一路555号
63056812
徐汇
沪闵路9118号
54977700
长宁
武夷路517号
62400032-285
静安
武宁南路241号
62318408
普陀
志丹路8号
66118901
闸北
共和新路688弄2号101室
56633755
虹口
曲阳路191号
65753463
杨浦
延吉东路325号
55831803-19
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3995号
68588900
闵行
辛凌路130号
51518198
宝山
宝杨路1026号
56126215
56111939
嘉定
嘉戬公路118号创业广场
59997930
59997023
金山
石化卫零路365号
67961305
(原)南汇
惠南镇惠东路4号
58006848
68003290
奉贤
南桥镇人民南路150号
67119469
67116979
松江
松江镇人民北路90号
57726849
青浦
青浦镇公园路200号
69717142
崇明
城桥镇南门路118号
6969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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