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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和会务费新标准
财政部发布《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我国公务接待制度的重要指示,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及开会方面将有重大改革。 这项改革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适当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改革是在总结了部分省市实行会议定点招标、借鉴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 此次改革主要...全部
200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和会务费新标准
财政部发布《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我国公务接待制度的重要指示,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及开会方面将有重大改革。
这项改革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适当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改革是在总结了部分省市实行会议定点招标、借鉴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
此次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适当提高差旅费开支标准。
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了相应的差旅费开支标准上限。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前两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后两项实行定额包干。
从全国来看,住宿费上限提高到(每人每天):副部长级600元,司局级300元,处级以下150元,具体到每个城市将随招标结果产生不同的开支标准上限。伙食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天50元(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公杂费提高到每人每天30元。
从目前市场价格水平看,新的住宿费标准可以基本保证出差人员入住二、三星级饭店及相当条件的招待所,保证住宿环境的安全、卫生。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能保证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市内交通、通讯开支需要。
二是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定点的意义在于:一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可以降低住宿标准,使出差人员在差旅费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内入住三星级以下档次的饭店,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保证住宿的安全、卫生。二是实行定点管理,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就是住宿费报销标准,这就解决了差旅费开支标准低于实际开支水平的问题,防止出差人员向基层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三是实行定点管理,通过协议明确了定点饭店的最高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后,宾馆、饭店价格“水涨船高”现象。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美国等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出差都实行定点住宿办法。
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对开会、接待等也实行了定点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住宿费标准,节约了财政开支,规范了经费管理,效果非常不错。
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考虑到定点饭店数量较多,分布全国各地,为了便于管理,财政部将定点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国管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招标和日常管理)和省、地(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
在确定定点饭店方式上,采取公开招标和协商议标相结合的办法。省会城市和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饭店数量少、接待出差、会议少的地市,也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定点饭店要与财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定点饭店实施动态管理,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出差人员的投诉。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定点饭店,将会被及时清理出局。实行定点管理后,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入住定点饭店可以享受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优惠。
三是配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了差旅费管理。
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还在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一是要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二是回所在单位后要如实申报,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如果由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同样要向本单位申报,并减半发给公杂费。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有关此项改革的三个办法,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对改革的各项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进行改革的同时,作为差旅费的“孪生兄弟”,会议费同样提高了相应标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改革的各项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会议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标准过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转嫁费用现象比较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等。
现行会议费开支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一类会议120元,二类会议100元,三类会议80元。据相关部门调查了解,目前的实际开支水平,一类会议470-590元,二类会议320-400元,三类会议比二类会议略低,实际开支水平远远高于规定标准。
会议费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点:
一是会议费开支标准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制定,既考虑目前的实际开支水平,保证会议的基本需要,又考虑国家财力状况,提倡勤俭节约。综合定额提高到每人每天:一类会议400元;二类会议300元;三类会议260元。
新标准相当于原标准的三倍多一点,与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幅度大体相当。
二是实行定点管理,与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一并招标确定定点饭店。各单位召开会议尽量使用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必须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
和新的差旅费标准一样,会议费制度也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实施后,定点饭店招标完成之前,这一期间的会议和出差接待,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安排在社会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会议应严格控制在会议费开支标准之内;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为了作好定点饭店招标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邀请当地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监督,确保定点饭店的招标等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招标的各项程序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财政部将会同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对各地定点饭店的招标工作进行抽查。并在适当的时候,会同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对差旅费、会议费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根据1981-03-14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希望您继续关注财政专栏。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