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公司没有发放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协议有效的要件是“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三者同时具备才有效。从你的表述中,你感觉到“到劳动监察大队时,我感觉他们也不一定认真会给我处理此事,他们说要3、4个月内才要处理,让我感到渺茫,我也到劳动仲裁委员了,他们说这要打官司的,很麻烦的,还要让我到工商局找有关这个公司的证据,还要我有证明是公司的员工的书面证据,还要找律师,劝我算了。 这也感到麻烦,必经这里也不是我现在工作的地方,我现在也没有钱了,我就同意了收一半,那一半就算了,和他们写了收款收和协议书。收款书内容是这样的,我现已收到**公司发给我四月份的工资,写了收款人、日期、按了手印。 协议书是...全部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协议有效的要件是“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三者同时具备才有效。从你的表述中,你感觉到“到劳动监察大队时,我感觉他们也不一定认真会给我处理此事,他们说要3、4个月内才要处理,让我感到渺茫,我也到劳动仲裁委员了,他们说这要打官司的,很麻烦的,还要让我到工商局找有关这个公司的证据,还要我有证明是公司的员工的书面证据,还要找律师,劝我算了。
这也感到麻烦,必经这里也不是我现在工作的地方,我现在也没有钱了,我就同意了收一半,那一半就算了,和他们写了收款收和协议书。收款书内容是这样的,我现已收到**公司发给我四月份的工资,写了收款人、日期、按了手印。
协议书是这样的,**公司现已一次性发放到我四月份工资****元(就是给我的那一半工资),我本从此不再追究此事。承诺人、日期、按了手印。”这至少可以说明你的意思表示是有瑕疵的甚至于可以说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成份。
因此,按照法的规范性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的规定,你可以行合撤销权。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你想主张撤销权时,也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不过上面触及的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实中主张权利时,也应当考虑诉讼成本的问题,如果你觉得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害,坚持依法维权,当然无可厚非。如果觉得投入大于产出而放弃,也不是不可以,毕竟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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