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民事 婚姻家庭

孤儿、收养、监护、遗产

  一个7岁的小女孩,几年前母亲去世,一周前父亲去世,小女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去世了,现亲属有叔一家和姨一家,女孩的父亲有房屋一套,以及存款XXXXX,房产证是祖父的名字,当年祖父有两套住房,她父亲住一处,祖父活着的时候口头说过父亲生活条件差,把现在的住房给女孩父亲,另外一处卖掉后,分16000给女孩的父亲(叔父的生活比较好),但是没有文字说明。
  女孩的父亲去世后,她的叔父把房产证以及存折拿走(没经过女孩的同意),叔父没说不收养女孩,只是说他脾气不好,婶婶就那样(意思就是不想收养女孩),姨妈对此非常担心,想作为女孩的监护人。问1。女孩是不是孤儿? 2。财产小女孩怎样继承? 3。假如姨妈作为监护人,那同时是不是作为小女孩的养母?多年以后,形没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4。
  多年以后存不存在与姨妈家的子女共同继承姨妈家的财产? 5。假如姨妈作为监护人,那女孩本应继承的遗产伴随着女孩的成长应该怎样支付? 6。假设女孩的叔父和姨妈不接受她导致女孩进入孤儿院,财产怎么办?。

全部回答

2006-08-12

0 0

    1、孤儿并不是法律概念产。按照一般理解,孤儿是指父母均去世的儿童,那么本案中的小女孩就是孤儿。 2、继承问题。本案中涉及到的财产包括两处房产和存款。其中,两套房产因为登记所有权人为祖父,而不是小女孩的父亲,在祖父去世时,没有进行分割。
  虽然祖父有口头的遗嘱,但如果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遗嘱的内容是否真实是无法证明的。  因此,如果有证人证明,可以按遗嘱执行,房屋一套归小女孩父亲,另一套卖掉后分16000元,在父亲在世时,并未按此履行,现父亲去世,发生转继承,房屋一套和另一套卖掉后的16000元钱归小女孩。
  如果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证明人的证明,那么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两套房屋(因没有介绍,故在此不考虑两套房屋在大小和价值方面有差异)一套归小女孩父亲,一套归小女孩叔叔,在父亲去世后,小女孩继承其父亲的那一套。
    关于小女孩父亲的存款,则应由小女孩继承,其叔叔不能侵占。 3、现在小女孩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血亲均已去世,故可能成为其监护人的最近的亲属并不存在。那么,其旁系血亲也可以成为其监护人,就如同本案中,其姨妈可以成为其监护人。
  但是监护人并与被监护人并不必然形成收养关系,如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在《收养法》实施以后,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只存在于《收养法》生效以前就形成的收养。
   4、如果姨妈收养了小女孩,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则姨妈和小女孩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在姨妈去世后,小女孩对姨妈的遗产就有继承权。如果未办理收养手续,那么姨妈与小女孩之间就不形成收养关系,也就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小女孩不能继承姨妈的遗产。
     5、小女孩应继承的遗产,在继承发生后,就可以进行分割,并办理相关的移交和办证手续。在小女孩取得了其应继承的财产后,这部分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直至其成年。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对于小女孩的财产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自己怠于或不当履行职责,而导致监护人的财产减少。
    小女孩的财产只能用于小女孩成长所必须的支出,而不能挪作他用,否则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小女孩进了孤儿院,那么孤儿院实际就成为其监护人,小女孩的财产就应由孤儿院进行管理。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婚姻家庭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民事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