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小重山>是他带军作战的具体
说岳飞《小重山》
宋朝兵制
中国宋朝(960~1279)重建统一的封建政权﹐南方经济发展较快﹐北和西北地区民族矛盾转趋激烈。1127年後﹐金兵继续南下﹐宋政权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军事制度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总的是吸取晚唐﹑五代军阀割据的教训﹐皇帝加强集权﹐削弱大将兵权﹐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财力﹑物力﹐供养大批招募来的军队﹐募兵制始终居於极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时期
皇帝直接掌握军队的建置﹑调动和指挥大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职官》)。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调发全国军队﹐“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全部
说岳飞《小重山》
宋朝兵制
中国宋朝(960~1279)重建统一的封建政权﹐南方经济发展较快﹐北和西北地区民族矛盾转趋激烈。1127年後﹐金兵继续南下﹐宋政权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军事制度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总的是吸取晚唐﹑五代军阀割据的教训﹐皇帝加强集权﹐削弱大将兵权﹐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财力﹑物力﹐供养大批招募来的军队﹐募兵制始终居於极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时期
皇帝直接掌握军队的建置﹑调动和指挥大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职官》)。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调发全国军队﹐“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以及“侍卫诸班值﹐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宋史□职官》)﹐设有枢密使﹑副使等。
三衙即殿前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分统全国禁兵和厢兵﹐各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等﹐地位低於枢密院长官。枢密院与三衙分握发兵权和管兵权﹐互相牵制。率(帅)臣在平时统领同驻一地的各司军队﹐即同驻一地的军队平时要受三衙和率(帅)臣双重统辖。
战时﹐军队受枢密院调发﹐由皇帝临时派遣统帅(率臣)﹐给以都部署﹑招讨使等头衔﹐率兵出征﹐事已则罢。这样就使兵将分离﹐将不专兵。此外﹐还设有兵部﹐只掌管仪仗﹑武举和选募军兵等事。
北宋主要有禁兵﹑厢兵和乡兵﹐在边境地区还有蕃兵等。
禁兵是军队的主力﹐兵额多时在百万以上﹐主要任务是“守京师﹐备征戍”(《宋史□兵志》)。禁兵实行“居中驭外”的“更戍制”﹐除驻京师外﹐还分别到边地或冲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轮换一次﹐既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劳苦﹐又使兵不识将﹐将无专兵﹐以防止武装割据或拥兵叛上。
一般以50人为队﹐2队为都﹐5都为营﹐5营为军﹐10军为厢。营又通称为“指挥”﹐是作战的基本单位。步兵1指挥为500人﹐骑兵少於此数。各级主官名目繁多﹐大体是﹕厢﹑军分别设都指挥使﹐军还设都虞候﹐营设指挥使﹐其下尚有都头等。
禁兵的给养按规定较优厚﹐月俸分等发给﹐年节有赏﹐大典有赐﹐行军另有行装钱等。但有的妻室随营﹐又加军吏克扣严重﹐禁兵生活都很困苦﹐特别是社会地位低下﹐深受将校欺凌和虐待﹐以致常常发生兵变。
厢兵名义上也是一种常备兵﹐实际上是一支专任劳役的队伍。
它分属各州和某些中央机构﹐“内总於侍卫司”(《宋史□兵志》)。其组织编制大体如禁兵﹐给养比禁兵低﹐主要担负筑城﹑修路﹑运输等杂役﹐多不训练和校阅。
乡兵亦称民兵﹐有的称强壮﹑弓箭手﹑土兵﹑果毅等﹐是不脱离生产﹑农隙集结训练的民众武装﹐以按户选﹑抽的壮丁或募集的土人组成。
其组织编制﹐各地极不统一﹐有的设指挥﹑都等﹐有的设甲﹑队等。乡兵服习水土﹐有的战斗力较强。朝廷遇有边事紧急﹐也徵发乡兵出战﹐并发口粮和酱菜钱。乡兵有的还可转为禁兵。
蕃兵是由北﹑西北边境少数民族组成的武装。
在西南边境还有砦兵﹑峒丁等。任务主要是边境戍守。组织编制因部落而异﹐常见的有部族﹑姓﹑小姓等。朝廷对其首领区分不同等级给予钱粮﹑衣服和土地﹐对士兵也偶有赏赐。蕃兵﹑砦兵等熟习边情﹐勇悍善战。
北宋神宗时﹐王安石等人曾推行新法﹐在军事制度方面主要有保甲法﹑保马法和将兵法。
保甲法规定10家(後改为 5家)为1保﹐5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宋史□王安石传》)﹐农隙教战。保马法﹐即与保甲法相配合的牧养军马之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由官府给予马匹﹐或按市价发钱自买﹐每户养1~2匹﹐免一定赋役﹐马匹如有死病等情须补偿。
将兵法﹐即改变原来的“更戍制”﹐在全国重要军事地区置将统兵﹐平时就地训练﹐战时接受调遣﹐“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宋史□兵志》)。新法初行﹐颇见成效﹐但推行不久﹐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而被废止。
南宋时期
军事制度较之北宋有很大变化。高宗开元帅府节制诸军。枢密院的军事领导体制虽然基本保留﹐但朝廷控制军队的能力已削弱﹐枢密院的军权也随之缩小。禁兵已不居主要地位﹐厢兵所在多有﹐蕃兵已不存在﹐而乡兵建置更为繁杂﹐制度纷歧。
军队的主力为屯驻大兵和三衙诸军。屯驻大兵即抗金各将领所率领﹑屯驻在前线的军队。其称谓几经变易。後来﹐朝廷为加强对各屯驻大兵的控制﹐将其改为御营军或行营护军。绍兴十一年(1141)﹐又剥夺韩世忠﹑张俊﹑岳飞等大将的兵权﹐把他们的部队改为御前诸军﹐“遇出师取旨﹐兵皆隶枢密院”(《宋史□兵志》)。
屯驻大兵多是亲族乡里和军将的旧时部曲﹐战斗力较强。其中﹐岳飞所率岳家军最为着名﹐有“撼山易﹐撼岳家军难”之说。此外﹐三衙分别领率 3支大军﹐初﹑中期在沿江和川陕边界还陆续组建10支御前诸军。这13支军队有军﹑将﹑队等编制﹐统兵官有统制﹑统领﹑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兵士一般区分为效用和军兵两级﹐每级又分若干等。
每支军队中有一定比例的“不入队人”﹐充辎重﹑火头(炊事)等非战斗任务。宁宗时﹐这些制度又遭破坏﹐往往以文臣控制军队。
两宋的募兵制
宋朝的禁兵﹑厢兵﹑屯驻大兵等都实行募兵制。北宋检选禁兵时﹐初有“兵样”﹐按身长﹑体魄划分若干等﹐分送诸道﹐令如样选募。
以後用木梃代“兵样”﹐差以尺寸高下。对应召者﹐根据身长﹑体魄以及技巧等确定等级﹐再按等级编入不同部队。凡“亢健者”拣入禁兵﹐“短弱者”即入厢兵。应募以後﹐家属可以随营﹐本人须黵面涅臂为号﹐中途不得退役﹐实则终身为兵。
兵员空缺则有时从子弟中补选。如果逃亡或犯罪﹐惩罚极重﹐甚至株连亲属和乡里。每遇凶年饥岁﹐就大量招募破产农民﹐又往往收编“盗贼”为兵﹐即所谓“除盗恤饥”。在兵源缺乏时﹐也捉民为兵。罪犯也成为兵士的来源之一。
两宋军队的兵种及军事法规 两宋时的兵种大致相同。主要是步军﹐其次是马军。弓弩是重要武器﹐考核兵士较重视其挽弓能力。另外还有水军。南宋水军规模比北宋为大﹐已常用车轮战船作战。宋朝重视制造武器﹐兴办若干厂作﹐能大量生产弓弩﹐也能成批生产火药兵器。
还设置专门管理武器的机构。
宋朝重视制定军事法规﹐曾颁布《赏罚格条》。北宋仁宗﹑神宗时设立武学(军事学校)﹐实行“武举”﹑“御试”等制度﹐培养﹑选任军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