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况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费很低,不会对于个人和企业增加太高的经济负担,对于员工的门诊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可以有一定的报销比例,对于高额的住院费用(70000元限额以上)部分,可以承担10万元。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职工或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是非常好的救助方式。况且“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因此,既然参加了医保,稍增加一点费用,不仅符合政策规定,更重要的是使员工拥有更高的医疗保障,单位和员工一般是不会放弃的。